执法大练兵|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环评及建设项目类)
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采取随机抽查方法,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评文件编制与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公布本年度查处的5个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对建筑设计企业A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74万元整;对环评编制单位B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77.28万元,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4万元整;对建筑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C,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D,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对环评编制主持人E,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青浦区某工贸有限公司存在无环评手续从事生产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问题。根据信访线索,执法人员联动属地街镇开展排摸。在属地政府巡查人员确认违法事实存在后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塑料包装加工,生产设备为3台吸塑机、4台冲压机。该公司吸塑机热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有明显异味。
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9.2万元,对主要责任人员另案处理。
本案是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及利用基层属地巡查力量,对“散乱小”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通过“区镇”纵向联动机制,结合信访举报线索及街镇全面摸底上报违法线索,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大对“散乱小”涉气排污单位的排查力度,进一步实现“散乱小”违法违规项目动态清零。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强硬执法及普法教育,督促企业停产整改,及时补办相关环保手续并安装环保设施,有效遏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直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点及面,在持续打击违反法律法规项目的同时,破解空气质量保障难题。
2023年10月,徐汇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建设工程公司建筑垃圾分拣项目在日常运营中产生的冲洗废水,通过管道收集,经隔油沉淀池进行初步处理后循环使用。进一步查阅该公司的环评文件,执法人员发现审批意见明确要求该项目雨、污水分流,各类废水分质分流,产生的地面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多次循环后经“隔油+三级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该公司于2021年12月完成了该项目的自主验收,并在官方平台上公示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称该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处理满足排放标准后纳管排放。在后续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借助区水务部门提供的详尽管网图纸资料,实地核实了该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该项目场地内部并未建设完成污水及雨水管网设施,项目实际运作情况与验收意见所述“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事实不符,存在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徐汇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对主要责任人员另案处理。
作为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直接责任方,建筑设计企业要履行法定义务,不仅要在形式上完成工程建设,更要实质性地确保所有环保措施得到一定效果执行,同时对验收过程中的所有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在尚未明确废水最终去向时,即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且故意谎报废水已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合规排放的事实。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环保设施自主验收的法定程序和诚信原则,构成了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虽然冲洗废水经过了一定的收集和处理程序,但由于未经合法纳管排放,实际上仍存在极高的生态环境污染风险。
2024年1月,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3号楼6楼正在装修中,施工铭牌显示该处为某医院分子诊断实验室及临床研究实验室装饰装修项目。实验室部分房间的实验设施设备已进场,尚未安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相关规定,该医院建设上述实验室,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在开工建设前却没有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医院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黄浦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医院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36002.9元。
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是未批先建案例的重点。通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方法有三种:一是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额;二是建筑设计企业自认的投资额;三是咨询评估机构评估的投资额。本案中,该医院立项请示上显示总投资约497万元,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360.0290万元,第一先考虑其提供的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本案最终认定总投资额为总承包合同价360.0290万元。在执法中应结合案件真实的情况,合理选择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方法,做到既维护法律和法规权威,也保障行政执法效率。
临港新片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
2024年2月20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市民服务热线工单反映“某厂区内只有一个废污水处理设备,每天都有大量废水违规排放”,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2月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意见,现场生产设备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完毕,处于验收阶段。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车间内部分注塑、喷漆设备正在运行生产,公司废气废水环保处理设施正常开启使用。该公司没办法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对主要责任人员另案处理。
这是一起心存侥幸且对法律理解不到位的环境违法案例,企业只顾加快订单生产,触碰法律底线,最终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企业要逐步树立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环保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好环保义务。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服务热线对企业组织执法检查,虽投诉内容不属实,但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并未仅针对投诉内容做检查,而是对企业组织全面体检并发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